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厦门市商务局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
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法定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原件)(申请人登录“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http://lwhz.mofcom.gov.cn填报并打印纸质盖章);
3、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简介及其职业资格证书(或管理类学历证书)(复印件)(简介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简介、获得的专业技术证书、从事劳务合作业务的经历);
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原件);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上述第1-2项申请材料)
2.下列材料(上述第3-4项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申请人作出承诺之日起,30日内需提交相关材料,此栏由工作人员填写)
3. 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于
□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或具备条件
①
② ……
(五)承诺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厦门市商务局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一式二份),厦门市商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监督与法律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八)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保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三、申请人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行政机关名称):
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接受相关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陈述准确、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