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5、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发给申请人注销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