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mi认证,标准检验局(bsmi)在政府经济部门的领导下,对进入台湾市场的电子电器类产品制定产品检验规范。
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性,emc测试及相关检测,才可被授权使用bsmi标志。
bsmi认证是强制性的,他对emc和safety都有要求。
bsmi目前没有工厂检查,但必须按照标准局的规定办事。
根据台湾经济部公告,从2005年7月1日起,进入台湾地区的产品要实行电磁兼容性和安规两方面的监管。
根据产品不同,分为下列三种认证方式:
一. 型式认可包含两种:
1, 型式认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有178种电子电器产品需要申请此种认可,适用的标准:emc+safety,需要提供的文件有(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公司或工厂的执照,测试报告,用于电磁兼容性的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干扰的零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以及安规的技术文件)。
2, emc型式认可(取代原先的emc申请),从2002年11月1日起强制执行。
适用的产品:61项电子电器产品只有emi要求,124项电子电器产品只需emi+安规报告(如果产品有安规要求)。
适用的标准:只有emi。
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电磁兼容型式认可申请书,测试报告,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兼容的领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
二. 验证登录: [供自动数据处理机及其附属单元与通讯器具用之静电式变流气]与[其他交换式电源供应器]等二项产品由符合性声明检验方式改为商品验证登录。
三.符合性声明 强制执行日期:2002年1月18日。
适用的产品:19种信息技术设备零组件。
适用的标准:cns13438(only emc)。
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符合性声明,测试报告,技术文件:照片,标准,有电磁干扰的零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
没有证书。
台湾ncc认证申请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若有违反之情事发生,所有之责任概由申请者负责。
1. 遵守电信法及相关之审验办法条款之规定。
2.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
3.针对已获核发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之产品,依规定标贴或印铸审验合格标志,始得贩卖。
4.对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的使用,不能损害验证机构之形象,且不对产品审验做出任何使验证机构认为有误导或未经授权之声明。
5.产品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仅可用以显示已验证之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规定。
6.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
7.于传播媒体如文件、宣传品或广告中,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应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
8. 对已审验合格之产品:
(a) 保存其所知有关产品与相关法规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纪录,必要时,备妥此纪录供验证机构索阅。
(b) 对会影响符合审验要求之产品所发现的任何缺失或抱怨,采取适当措施,并将所采取之措施予以文件化。
9.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所提供之证件复印件与正本相符;技术资料与实际状况符合,绝无造假之情事, 若有不实概由申请者承担所有之责任。
10.依据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八条规定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十条规定,验证机构得于必要时,要求申请者检送器材/设备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