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需要申请人自备1份。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需要申请人自备1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需要申请人自备1份。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需要申请人自备1份。
5、资信证明,需要申请人自备1份。注: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需要申请人自备1份。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需要申请人自备1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需要申请人自备1份。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需要****核发1份。注: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其他材料根据各地工商有细微差别,参考地方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