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对私募股东的定义跟据中基协备案新规,根据出资比例等,股东分为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及小股东,本文仅针对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的要求进行梳理。
控股股东: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主要出资人: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02基本要求1.控股股东需要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2.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任职。
3.诚信信息要求: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具体诚信信息要求下文会详细阐述。
03出资及架构要求1.股东必须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
中基协此前发布过的私募管理人中止登记案例中曾提到关于股权代持的案例,某机构试图通过直系亲属代持股权,从而规避冲突业务的审查,被中基协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2.不得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根据新规要求,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中基协在审查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特别强调公司的股权架构要简明清晰,不要设置过多层级,建议向上穿透不超过二层,如果超过二层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如果股东架构嵌套层级较多或者较复杂,发生变化时,协会难以追踪,有可能会导致被退回登记申请并要求整改的情形。
除此之外,股权架构复杂还会涉及到一个弊端,比如很多管理人会将私募公司注册在各地基金小镇,想要享受当地的各类政策,但如果股权架构复杂混乱,有可能会导致穿透审查后不能在当地落税,对于园区而言风险较大,从而影响注册工作。
另外,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
如果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4.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04禁止性要求1.根据新规第十五条,有下列诚信信息问题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及主要出资人:(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二)*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四)*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包括: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协会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9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九)因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或者因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十)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十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十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十四)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十五)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新规第二十四条,拟登记机构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将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一)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二)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三)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05涉及多家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对于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06特殊股东1.境外股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具有境外股东,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其境外股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上市公司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3.股东在金融机构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07中止/终止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情形如果控股股东或者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协会将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1、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2、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3、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如果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协会将终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08变更及信息报送根据新规要求,在涉及股权变更时,积募提醒大家关注以下几点:(1)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以下情形除外: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3)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私募管理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管理人主尖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5)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控股股东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6)私募管理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时,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在此情况下,私募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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