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一)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二)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三)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五)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六)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生产线。
企业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核发生产许可证。
而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如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1、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其他情形。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一)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二)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其他条件。
我们公司以客户的满意度为标准,专注细节,坚守承诺,用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打造一支优良的员工队伍,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