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与转让条件(海南篇)
海南商业保理具有监管审批权限单位为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可授权地市金融局代监管,地市级金融局无审批权。主要政策依据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琼金办〔2019〕63号)。监管政策不断趋严,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断肃清空壳公司及违规经营公司。
由于商业保理业务在国内迅速发展,而且良莠不齐,力度加大,现在范围内商业保理公司已经注册了。而且变更也是受到诸多,目前能变更的,只有深圳地区,而且还要是公司控股的商业保理,做二级变更才可以收购到全部股权。
海南商业保理设立条件:
1、主出资人(即持股比例高的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记录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海南商业保理转让条件:
商业保理公司发生变更登记的,应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文书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需注意: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出具“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