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提供哪些材料证明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注册,私募基金高管要求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含其附件《材料清单》),并于2022年9月3日起实施。因此,自2022年9月3日起,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务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高管专·业能力材料 | |
私募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申请机构高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将构成中止办理情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时,应确保其具有与其岗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并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应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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