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门槛高嘛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门槛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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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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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临时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连续3年亏损或者出现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所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成为诉讼、仲裁的标的,或者被机关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或者质押、解押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出现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

(十)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持股平台成员或者其出资额发生变化;

(十一)可能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相关情形包括: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等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

(四)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除私募资产管理以外其他业务的,相关后续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和相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该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  


第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百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百零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进行公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相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基金业务运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七)妨碍风险处置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中基协发〔2023〕 5 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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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5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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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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