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须知》第三条规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职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本次代办532场外期权牌照《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围绕《代办532场外期权牌照登记须知》的相关规定,在高管人员材料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明确了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职业能力材料的内容,并加强了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
(一)细化对高管人员工作经验的要求
根据代办532场外期权牌照《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中,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这是基金业协会S次在职业胜任能力的基础上,依据时间以及类别明确提出对高管人员工作经验的要求,值得留意的是,一方面,明确要求高管人员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另一方面,也从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出发,明确将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作为适格的工作经验。
(二)细化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职业能力材料的要求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将聚焦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职业能力材料。
与此同时,《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第二十七条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职业能力材料提出了如下要求:1.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2. 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相较于《原登记材料清单》第二十九条相对笼统的规定,本次《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提交的职业能力材料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经验证明材料的要求。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一,明确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必须提交在既往任职机构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的材料,而将个人股权投资及个人项目投资、投向国家禁止/限制性行业或冲突业务行业的投资排除在职业能力胜任材料的范围之外。
二,明确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需要在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项目证明材料需要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同时,再次强调了对相关尽职调查报告、投决会决议等文件应原则上为签署版本,以及相关外文材料必须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认证文件的要求。
三,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提供的项目证明材料提出了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的要求,代办532场外期权牌照明确需要提供至少2个股权投资项目证明材料,且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三)新增对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的要求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代办532场外期权牌照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原本基金业协会通过《代办532场外期权牌照登记须知》,对于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在申请机构完成首支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前的稳定性进行了关注与规定;本次基金业协会则通过《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展现出对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可能涉及的人员稳定性问题的关注,这点值得申请机构在设计股权架构时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