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号令第66条的全文为: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场外个股期权公司转让场外个股期权公司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不同文件有不同的表述。目前可查的较早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其中提到“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其后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均存在有关引导基金的表述,但在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方面存在差异,也未给出直接定义。规范性文件上的定义见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具体如下:
《政府场外个股期权公司转让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综上,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在政府文件中的表述并未完全统一,先后使用的名称包括引导基金、产业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等等,为方便行文,本文中统一使用政府投资基金的表述。从政府投资基金概念发展的脉络来看,政府投资基金的范围经历了由窄至宽的过程,具体表现为:资金来源上,由财政资金扩大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形式上,由事业法人扩大为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在运作方式上,由非营利式资助补贴扩大为营利式的市场化运作。结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场外个股期权公司转让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可以将政府出资基金理解为:有政府直接出资或间接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主要投资标的为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