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符合审批依据中文件规定和国家、本市下发的文件要求(未出台具体监管细则前,仅办理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
(2)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典当企业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出资人应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4)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涉及调整股本结构的,应符合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典当企业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变更后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5)法人股东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所有股东实缴的货币资金应存入银行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应为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的机构)。
审查标准
(1)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符合审批依据中文件规定和国家、本市下发的文件要求(未出台具体监管细则前,仅办理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
(2)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典当企业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具体如下: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人股东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且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大于本次投资资金;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出资人应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典当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涉及调整股本结构的,新入股东一个自然年度内增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不含本数),增资后典当行股本结构应符合“典当行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自然人独资公司除外),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的要求(典当企业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变更后的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6)法人股东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供资/质评价报告;所有股东实缴的货币资金应存入银行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应为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的机构);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符合上述条件,若不符合,则暂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