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
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17项: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办理材料
1、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2、章程 章程需在经营主体审批管理部门调档完整章程并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章。
3、业务范围说明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6、营业执照
7、工作场所的房产权属证书
8、人员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