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中介,也可以作为跨境并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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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理论上来说,相当于中间商A用消费方的回款作为全额保证金被用来开立信用证,则中间商A就有4.5%-3%=1.5%的资金利差收益。而且,如果这种转口贸易模式是一种渠道的话(意思就是不断的有这种转口生意),那么理论上中间商A可以循环操作来循环套利。
2.3. 境外贴现的套利模式
这个操作就更加复杂一些。用来解决上游企业需要即期付款的请款。
如果中间商A找到本地银行D1,以CNY质押的方式开立信用证,存款利率是3.5%。中间商A和境外的生产方B和消费方C的分别签订购销合同之后,用CNY质押乡境内银行D1申请开立给生产方B的信用证,期限90天。
上游企业B收到通知后找到境外银行D2,在D1对外承兑后在境外贴现,贴现率1.5%,就可以获得境内存款和境外贴现之间的利差。境外生产方B企业交单之后,开证行D1进行承兑,则上游企业生产方B可以在境外银行D2贴现(上游企业拿走货款)。
境外下游企业C通过TT支付给中间商A(下游企业付款),中间商A收到回流资金后将出口单据交给下游企业C,并找银行D1进行结汇,然后再次质押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第一份信用证到期后中间商A付款给D1银行,D1银行将人民币付至境外银行D2,境外银行D2收到人民币后购买美元(购汇)还美元贴现贷**款。
一顿骚操作之后,对于中间商A而言,所谓的套利部分就是存款利率3.5%和境外贴现率1.5%之间的实际差额。
3,转口贸易中的欺诈模式
再次强调一下,转口贸易欺诈行为和套利行为是两个概念,欺诈行为是违法的。而欺诈行为之所以是违法的,其核心在于“虚”,也就是虚构贸易本身,而并不在“套利”上面。
3.1. 虚假单据,虚假贸易
这种事*为拙劣的欺诈行为,伪造提单,伪造上下游合同,找到银行进行融资,然后卷钱跑路。伪造上下游合同非常容易,只需要在境外搞两个空壳公司就行,但是伪造提单比较困难。所以无良企业就去公开的船运公司的网站上去爬提单,获取基本信息以后,回来去文印店伪造一个提单。
手段拙劣,鉴别也相对简单,只要认真核查提单和合同的对应情况,比如集装箱信息,日期信息,货物信息等等,就能发现蛛丝马迹。
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华一(香港)公司TT汇进来的资金,是在收到巴基斯坦银行的信用证承兑电报后,在香港贴现所得,利率相对较低。通过在境外设立出口平台,为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创造了条件。做大境外平台流量。境外平台的贸易流量做大之后,就有可能从当地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可以独立地在境外银行开立信用证,或者获得贸易融资。这样,境外平台逐渐壮大。打造实体经济走出去的桥头堡。要贯彻“一带一路”倡议,实体企业走出去是前提,平台企业是境内企业“一带一路”上的桥头堡。平台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中介,也可以作为跨境并购的主体。
2. 纯粹套利的转口贸易
如果浙江的一家贸易企业,跑到天津某银行去开**户,存入百分之百保证金(或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开立180天进口信用证。从新加坡采购标准铜,再转口卖到香港。香港买家即期TT回款。货权凭证是标准仓单,由世界**仓储公司出具。
这样的交易结构,目的何在?(图3)
如果境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年息6%,境外资金成本是4%(包括汇率锁定费用),那么开立一票信用证,在资金上就可以有2%的收益。如果TT回款被用来再次开立信用证,就又有2%的资金收益。这样可以获得循环收益。
这是典型的套利型转口贸易。特征有四:信用证期限较长、标准仓单、有色金属、银行低风险业务。
3. 进口业务变成的转口贸易
有些客户到银行来开立信用证时,不确定是一般进口还是转口贸易。要在承兑时才能根据货物的市场价格来决定。到时如果境外市场的价格较好,就在货物进关之前转卖境外,成了转口贸易。
另有一种情况,本身是进口业务,却要做成转口贸易。如图4:
A公司先从沙特进口,再出口到香港平台公司,经销商从香港进口。这么转来转去,看似劳民伤财,其实有其道理。
A公司是沙特原料厂的一级经销商,国内经销商要进货,只能通过A公司。但是A公司拒绝直接卖给国内经销商,原因是国内结算要用人民币,而A公司从沙特进口要用美元结算,里面就有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