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出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出版经营许可证》1。设立出版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零售和出租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⑴有明确的名称和经营范围;⑵经营者应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的专业资格;⑶有适合其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2、申请出版物营业执照(书面)材料(统一打印或书写16张纸):⑴申请报告应注明以下内容:
①发行人名称、地址及出版物仓库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城市详细地址、住宅和手机号码;
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
⑤出版物周边200米范围内是否有中小学。⑵出版物发行的固定营业场所及出版物仓库有效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⑶出版物发行的营业场所和出版物仓库的具体位置图(应注明××店铺营业场所位置图),并在图中标明营业场所和出版物仓库所在地的门牌号、左右相邻(店铺)名称和附近明显的参考。⑷经营者身份证(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现场检查,复印件备查)和出版物发行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现场检查,复印件备查)。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中以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⑹近期两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⑺出版物发行企业名称名称审批表复印件(原件备查)由工商部门提前批准。⑻申请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提交正版电子出版物采购凭证和发票,电子出版物采购总数不少于400件,并在营业场所配备相应的电子出版物读盘设备。⑼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2、办证处收到出版物经营申请后,经初审正确后予以受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书审批承诺的期限完成证书处理。
3、申请人可以在办证期限届满后向办证处查询办理情况。《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到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