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者为依规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企业,且企业我国有股份或是股权不得少于51%;
(二)有可行性报告和传输技术计划方案;
(三)有和从业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工作人员;
(四)有从业经营活动场所以及相应的网络资源;
(五)有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度或是水平;
(六)我国规定的其他标准。
(一)生产经营者为依规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企业,且企业我国有股份或是股权不得少于51%;
(二)有可行性报告和传输技术计划方案;
(三)有和从业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工作人员;
(四)有从业经营活动场所以及相应的网络资源;
(五)有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度或是水平;
(六)我国规定的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