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对资金出入境的态度是“控流出、扩流入”,强调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银行亦对资金的出境实行审慎监管。对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境外投资ODI怎么办理。
办理ODI备案的优势:资金合法合规出境、资本积累加速度、业务转账成本低、境外投资优先权、境外上市考察点、资金返程有补贴
不备案产生的后果:1.、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并处以警告、提供融资、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更严重的后果是外汇进出受限、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常见的ODI办理模式:
1、境内公司持股+境外认股权证模式,投资人在境内公司持股并在开曼公司持有认股权证,待ODI办理完毕,投资人通过减资退出境内公司并在开曼公司行权持有优先股;或者境内公司持股+境外名义持股模式,投资人在境内公司持股并在开曼公司先行持股,与公司约定待ODI办理完毕后履行开曼公司层面的付款义务。
2、境内过桥+境外认股权证,投资人为境内公司提供过桥贷款,同时开曼公司向投资人发行认股权证,待ODI办理完毕投资人即收回贷款并在开曼公司行权持有优先股;或者境内过桥贷款+境外名义持股模式,即投资人为境内公司提供过桥贷款,同时投资人在开曼公司持有对应比例优先股,投资人与公司约定待ODI办理完毕后履行开曼公司层面的付款义务。
3、WFOE层面持股的方案(本方案下境外认股权证也可替换为境外名义持股),一是WFOE持股+境外认股权证,投资人投资WFOE使其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同时开曼公司向投资人发行认股权证,待ODI办理完毕,投资人转让股权退出WFOE并在开曼公司行权持有优先股;或者境内公司象征性持股+WFOE持股+境外认股权证,即投资人将投资价款一分为二,绝大多数投资额出资至WFOE同时在境内公司象征性持股,并在开曼公司持有认股权证,待ODI办理完毕退出WFOE,在开曼公司行权持有优先股同时在境内公司象征性持股。
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11号文》的相关规定,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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