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申请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除外)申请条件: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旅行社条例》第六条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项);营业用房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
2.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泰。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5.有指定银行存入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文件。
6.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文件。
深圳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步骤:
1、提交申办材料。
2、市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3、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保证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