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收集、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含铬皮革废料应按修边、削匀等工序来源分类收集,不应掺入其他固体废物。5.2 含铬皮革废料应使用符合 GB 12463 中Ⅲ类包装规定的塑料编织袋、纸袋、桶类或箱类等不易撒漏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包装后的含铬皮革废料应及时转移至贮存设施内。 5.3 含铬皮革废料的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18597 的规定。 5.4 含铬皮革废料的转移工具(包括传送带、运输车辆等)应具有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防止转移过程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5 转移含铬皮革废料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选择适宜的路线,尽量避开环境敏感点。 5.6 含铬皮革废料卸载区应设置隔离设施及警示标志。卸载区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含铬皮革废料的危害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6 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 含铬皮革废料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用于生产工业明胶、工业蛋白、含铬蛋白复鞣剂、再生革、植绒粉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产物中六价铬含量宜低于 3 mg/kg(以绝干样品计);b) 利用含铬皮革废料制备的工业明胶中重金属含量宜符合 QB/T 1995 中的限值要求;c) 利用含铬皮革废料制备的工业蛋白中重金属含量宜符合 QB/T 1995 中的限值要求;d)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 HJ 1091 的要求。 HJ 1274—202236.2 含铬皮革废料进行焚烧处置时应符合 GB 18484 的规定。 6.3 含铬皮革废料进行填埋处置时应符合 GB 18598 的规定,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条件的从其规定。 7 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 7.1 污染物排放控制 7.1.1 废水污染控制 工业明胶、工业蛋白脱铬工艺过程产生的含铬废水以及冲洗、浓缩、干燥等工艺过程产生的一般废水宜优**行循环使用,其中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含铬皮革废料处理企业废水的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悬浮物、氨氮、总铬、六价铬等。 7.1.2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应优先循环回用粉碎除尘工艺收集的颗粒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溶解残渣、再生革裁切产生的边角料等含铬固体废物,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且需要委托外单位利用和处置的,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和处置。 7.1.3 废气污染控制 含铬皮革废料利用过程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 GB 16297 的规定,含铬皮革废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4554 的规定,再生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型胶粘剂和涂饰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