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及再生运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大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有限公司、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2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275—20221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参考依据。其他行业或种类的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6452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JB/T 12129 燃煤烟气脱硝失活催化剂再生及处理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失活脱硝催化剂 deactivated denitration catalyst 由于表面积灰或孔道堵塞、化学中毒、物理结构破损等原因导致性能下降而无法满足脱硝系统设计使用要求的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催化剂。 3.2 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 deactivated denitration catalyst regenerati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可再生的失活脱硝催化剂有效恢复活性并达到烟气脱硝系统设计使用要求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