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在指诉讼中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及诉讼的经济事项的事实、形成过程、原因及结果进行的专项审计。
司法审计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出具,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会计专门的问题,如公司股东抽逃资金、逃废债务、涉及到账务的贪污、企业利润分配不公等情况。司法机关难以确定其金额时,目的是帮助认定案件涉及到的财务事实。或者是在诉讼案件开始之前对于公司股东抽逃资金、逃废债务、涉及到账务的贪污、企业利润分配不公的,可以在诉讼案件开始之前找到专门的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司法审计,以司法审计报告为依据来沟通和调解,沟通调解失败后也可以以司法审计报告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审计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审计,并说明请求审计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需要提出明确的审计财务状况年度及年限,并自愿预付审计费用。
2、法院裁定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的,同时裁决向被执行企业的协助义务人发出《协助提供企业财务账册、资料通知书》,责令其到法院接受庭询,并提交审计所需要账册。
3、执行案件经办人在确定应审计的事项后报领导审查,由执行机构定期从有相应审计资质的中介单位中,摇珠选定委托的审计机构。
4、根据司法审计的结果和其它证据材料,执行局作出相应的处理:被执行人有作假账、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逃废债务行为的,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若不能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决定是否另行起诉;审计后证实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可依法裁定案件中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还债。
司法审计材料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调集和提供,并且是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等,而审计可按照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或者局部的、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
司法审计中一定要注意审计组参与人员的保密工作,所有案件资料一定要通过办案警官收集、索取,所有审计诉求只向相关司法机关沟通、汇报,坚决避免让案件嫌疑人等相关利益方知晓我方审计人员情况,导致不必要的沟通,从而影响工作心情及工作效率,徒增我方麻烦及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