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特别注意: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意思是,必须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网站)。
药品或药品信息知识的销售,首先就要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任,一个不受信任的网站无论销售什么产品消费者都不敢去购买,更不要说是药品这种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产品了,相应互联网资质怎么可以没有呢?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并非所有的网站都需要,但一旦销售药品,那么网站就需要有这一资质了,不但是为了消费者的信任,也是为了当相关部门考察企业网站的时候,不会因为网站没有资质而惩罚企业,给企业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