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FORM E原产地证如何办理
自2005年7月20日起,我国各地海关机构对出口至东盟十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的货物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简称FORM E原产地证),证书为白底色,一式三份。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人签署《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4年1月1日开始对1-8章“早期收获”产品实施降税。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的简称,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货物贸易协定》,于2005年7月20日正式按照 “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待遇,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互相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
由"FORM E"出口6国减税只要签发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实书(简称FORM E),出口到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的货物可享受优惠进口国关税待遇。中国货物出口到上述国家,凡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的有关规定,只要签发了FORM E证书,相当于有了一个“经济护照”,该批货物就能够享受更优惠的进口国关税待遇,平均减税幅度可达5%。
近日,很多企业出口东盟国家货物签发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FORM E)遇到不符合直运规则被海关退单的问题。据了解,涉及的FORM E原产地证申报的货物经中国台湾等地中转,且未附上《未再加工证明》,不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直运条款,进口方海关直接注明取消了减免关税的优惠,因此出口企业在办理FORM E原产地证书时应当注意满足直运规则的要求,确保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办理要求:
一是在申请FORM E原产地证书时一定要如实申报、填制信息,事先确认清楚提单的各种细节;
二是出口货物如果经由第三地转运的,应当在FORM E原产地证书第三栏予以体现;
三是如果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要向当地海关申请证明文件,证明产品未在当地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以及未经再加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