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1、****外资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EDI
(2)呼叫中心业务(需提供CEPA)
(3)多方通信业务(需提供CEPA)
(4)存储转发类业务(需提供CEPA)
2、外资不高于50%可以办理的许可证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2)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外资申请增值电信许可证的流程:
1、申请项目核准阶段,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定阶段,由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报送工信部,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3、外商投资审批阶段,由相应等级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阶段,由工信部审批,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核证校检,企业下证领证。
具体申请的材料,根据不同业务分类,是不一样的,以外资ICP为例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2.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3. 股东身份证扫描件
4. 股东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5. 主要外资股东的证明文件(类似国内营业执照)
6. 公司近期为3名员工所交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加盖社保查询章),手机号和邮箱
7. 备案域名注册证书
8. 符合要求的相应业务网站或APP
9. 工信部要求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