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法规的特性:(a)“可追溯性”:在制造、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追踪和跟踪一种材料或物品的能力;(b)“投放市场”:为销售目的而持有的材料和物品,包括供销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不论是否免费),以及销售、分销和其他形式的本身。
欧盟食品级法规1935/2004/EC
一、框架法规:1935/2004/EC
生产操作规程: 2023/2006/EC
对不同材质的管控要求:
再生纤维素薄膜:2007/42/EC
陶瓷:84/500/EEC
修订历程:2005/31/EC
塑料:(EU) NO. 10/2011
修订历程:(EU) NO. 321/2011 ; ((EU) NO. 1282/2011; (EU) NO. 1183/2012; (EU) NO. 202/2014; (EU) NO. 865/2014; (EU) NO. 174/2015。
橡胶:93/11/EEC;
活性和智能材料:(EU) NO. 450/2009。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所以在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产品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测前,应该先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感官特性发生劣变,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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