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担任资管计划投资顾问的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
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表明: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那么这个“条件”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的具体要求如下:
1、私募管理人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含观察会员);
2、私募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 1 年;
3、私募管理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前三点要求都很容易理解掌握,但根据实操经验,大家对第四点要求的理解偏差比较大。因此准确把握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要求,可以有效的防止投研人员资源过度溢出,合理控制运营成本。
(一)投顾资质要求的三名以上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投资业绩要求主要规定于《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范2号》两项规定之中。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管理人员一般性资质要求
(1)投资管理人员定义
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
(2)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
3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1年的,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计算很复杂是不是?其实那把业绩证明相关资料信息输入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管理模块后,管理时长是系统自动生成的。
(3)*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不良从业记录是指投资管理人员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因违反任职单位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记录。
2、投资业绩证明资料要求
(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2)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
(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3、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需要进一步说明以下几点:
(1)连续投资管理业绩不要求*近三年
(2)管理产品对管理规模、时长、正收益无要求
(3)阳光私募产品的投资业绩认定比较灵活,即使你不是登记于AMBERS系统的该产品投资经理名下,但你提供了其他证明资料,诸如:基金合同列示、任职私募机构书面证明,证明你参与了该产品的管理,亦可认定为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
(二)投顾资质要求的三名以上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投资业绩要求客观地说要远低于现行新登记项目对投资负责人的业绩要求,现行新登记项目对投资负责人的业绩要求如下: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2、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3、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