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因此开设药房、药品批发/零售的企业,首先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疫情期间,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亦可销售抗原试剂。
01申请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3、具有能够 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4、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5、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02提交资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