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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想放弃投标,会有什么后果,如何处理?
 *近有客户问我们,他们是某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但是前期没有进行实地考察,导致计划报价和实际项目实施成本相差无几。他们问我们能不能放弃个成功的候选人,现在把这个经验分享给大家,以供指导和参考。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怎么办?
 
 答:明文规定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属于条例规定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如果是工程项目,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招标文件中有其他规定,特别是涉及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慎重考虑自身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的期望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但放弃投标的后果是依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撤销投标文件,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因缔约过失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通用文件未规定的情况,只承担直接损失,望投标人认真了解协商后决定是否放弃投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0条和《条例》第74条,责任监管部门不得进行处罚。主要原因是这两项规定都是针对中标人的惩罚。公示期内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身份仍然属于中标候选人而非所谓的中标人,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和相对性原则,放弃中标候选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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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人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后,因中标人违约,招标人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应该怎么做?
 
 答:首先区分中标人(承包商)违约的性质,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如果由于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是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如果是一般违约,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种:一般违约构成合同双方约定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种:一般违约不构成约定的终止条件。此时,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后解除合同,也可以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
 
 其次,如果双方取消同一合同,招标人(发包人)可以将未完工程直接发包给原招标活动中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因工程量原因变更工作内容,此时为新报价,第二中标候选人有权拒绝承诺。但文件中有约定且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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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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