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二、食品经营许可发放的原则
1.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3.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4.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的,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企业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仅由分支机构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可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但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2.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3.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4.本身不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局、各所(分局)事权的划分
1、市局负责受理核发本辖区各类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各所(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所(分局)受市局委托负责受理核发各自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并协助市局共同做好各类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
五、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它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饮料现榨、不含饮料现榨);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六、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新设、换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及文字说明;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共性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餐饮服务经营者: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留样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制度);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7.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