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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它们的基本概念不同;另一方面,就是他们的业务范围不同;后一方面,就是它们受到的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从以上概念来看:融资性担保在要求上面要比非融资性担保,更加严格。而且担保公司想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也是需要获得相应的审批才可以。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走工商登记程序就可以。同时也不需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兼营非融资类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兼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说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更广,利润空间也更多。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根本的区别,就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从银行融资(即获得银行授信),然后将融到的资金借给需要的企业或者个人,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能这样做。
融资性担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时,有很多标准需要公司去遵守。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担保限制、投资额度、担保赔偿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等都有具体限制标注。而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对于的监管基本没有。湖南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股东出资要求: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6000万元以上,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该指标可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
备注: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担保公司无主发起人的,公司所有发起人应符合主发起人的条件。
3、高管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高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1)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4、有实际租赁或合法所有的办公地址使用权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兼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
(一) 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规定的其他业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所需要递交的材料有哪些?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主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审核时间为自收到完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要求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30日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注意: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市金融局收回经营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设立:
注册地在省外的融资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住所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
(一)连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知道能不能解决大家的疑惑,如果有不理解或者我没有回答到的问题,也欢迎来提问,有时间我都会一一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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