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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问题是众多新设私募的常见问题之一,由于北上广地区的金融发展环境较为成熟,但对于私募基金注册登记的监管比较严格,而在海南、山东等地区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的要求相对宽松,因此,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跨省异地办公的需求。
私募基金异地经营办公常见,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投资者在注册私募基金时需要异地办公需要着重注意什么呢?
1、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需要说明合理性
对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办公地和注册地不一致的私募机构,会比较难监管。因此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同时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总的来说,目前情况下,允许异地经营,但需要说明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原因。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办公地址必须和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的地址一致。
2、异地办公场地面积及独立性同样需要满足中基协要求
根据《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具有独立的地址及门牌号,不得和其他公司混同经营;关于场地面积大小在80平以上,蕞少设立5个工位,满足协会至少5位全职员工的基本要求。同时建议风控部门与交易部门能够物理隔开。
3、股东、高管任职要求经验均要新规满足要求
经验使然,全国私募管理人在注册的时候基本上都是更看重当地私募基金工商注册门槛和税收政策,这也是蕞近2年内海南受投资者青睐的原因当然也有许多投资者在具体展业更偏向一线城市及金融业繁华的中心地段,这也导致不少管理人选择异地经营。虽然私募基金企业在设立时注册地与办公地分离,但人员方面要求是完全没有降低标准。
实际办公地材料要求
(1)如果是自有产权(自有房产指的是产权人为拟申请管理人登记机构的房产),提供产权证即可。
(2)如果是和产权人直租,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为拟申请管理人登记机构。
需提供的材料为:①产权证;②产权人和备案管理人的租赁合同;③租金支付流水;④租金支付凭证(收据或发票)。(备注:产权证是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3)如果是转租,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为拟申请管理人登记机构。
需提供的材料为:①产权证;②产权人和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③产权人同意转租声明(必须且重要);④原承租人和备案管理人的租赁合同;⑤租金支付流水;⑥租金支付凭证(收据或发票)(备注:产权证是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4)如果是无偿使用,需提供的材料为:
①产权证或原租赁协议;②场地无偿使用说明;③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确认实际是申请机构在使用。
不知道能不能解决大家的疑惑,如果有不理解或者我没有回答到的问题,也欢迎来提问,有时间我都会一一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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