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贸易公司发生退运时,如果原出口业务未退税的,直接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已退税的,则需要先把退税款退还给税局,并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
生产企业发生退运时,如果原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的,直接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已退税的,则需要在发生退运的次月申报期内,在退税系统中用负数冲减原退税明细数据(注:原国税公告2012 24号要求生产企业跨年的补税,当年的冲减,国税公告2013 12号修改为不论跨年还是当年都实行冲减),
生产企业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时需要注意有两种模式:
1、如果当期所属期还未申报退税时,可以以当期所属期开具,并在冲减所属期那里录当期所属期。开具后,在申报当期所属期退税时需要进行负数冲减
2、如果当期所属期已经申报完退税,则在开具退运证明时需要选择下期作为所属期,并在冲减所属期那里录下期所属期,开局后,在申报下期所属期退税时,进行负数冲减
举个栗子:
2016年5月份所属期,如果该企业在6月份还未申报5月份退税,则可以用201605所属期开具,并在冲减所属期那里录201605。开具后,企业在申报5月份退税时需要负数录入该票退运的明细进行冲减;如果该企业已经在6月份申报了5月份的退税,则企业在6月份开具退运证明时,需要用201606所属期进入开具,并在冲减所属期那里录201606,等到7月份,在申报6月份退税时,需要负数录入退运数据进行冲减。
生产企业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时,冲减所属期一定要空着,因为不需要冲减。
退运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
退运证明电子数据及如下纸质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账务处理:
采用会计准则的企业:
跨年退运,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数据
如果非跨年或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直接在退运时冲减当期数据
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直接在退运时冲减当期数据
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增值税处理:
若本年退运,则直接冲减免税销售额或免抵退销售额;若跨年退运,可不冲减,或去大厅手工冲减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