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的操作模式为:委托方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代理公司充当委托方和国外客商的出口代理商并收取代理费。
1、出口商品价格及合同条款由委托方制定,出口盈亏、履约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2、出口手续由受托方(代理公司)办理;
3、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支付给委托方;
4、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退税
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92号规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按免抵退办法
2、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退免税办法
代理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为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方。
1、收发货人: 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原则就是谁的名义报关就填谁。
2、生产销售单位:出口货物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生产单位通常是工厂,销售单位通常是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的填出口企业,与收发货人一致;代理出口的填委托方。可选填18为统一信用代码或10为海关注册编码或9为组织机构代码。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应与《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数据中的“代理证明号”,报关单号处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