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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3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二)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26.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使用自有资金投资?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七)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为转租所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
第七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107.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第五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分散无法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由占出资比例的出资人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一名或者多名出资人,按照本指引规定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且满足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第二十四条 特此公告
(三)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基金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投资者超过一定人数的私募基金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按照要求协调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答: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第五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分散无法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由占出资比例的出资人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一名或者多名出资人,按照本指引规定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且满足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第六十八条 (二)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9.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系统中填报的关联方如何界定?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答: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款项和《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此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地产、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答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违法违规被、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第二十七条 (二)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可能对市场秩序或者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规定,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出资人对申请机构已实缴资金的合法来源并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出资能力材料应当能够覆盖其全部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