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
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
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
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
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
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
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
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