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办理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联系方式;
3、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审核员和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简历,各1份(2名医药专业人员+1名计算机人员);
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1份(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5、网站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栏目设置说明1份(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功能说明1份及预发布的测试网站链接,测试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应当预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的内容】。
6、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1份(包括:药品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数据备份管理制度、数据查阅管理制度);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附相应的网页截图)1份;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1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份;
10、《授权委托书》1份。
变更材料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法规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