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99—2023 6 区域等要求进行判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等文件及地方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判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告或印发相关文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6.2.20 附图附件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地方有关要求进行判定。 6.2.21 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许可内容 大气环境管理要求、水环境管理要求、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工业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等内容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6.3 现场核查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查阅环境管理台账、生产台账、采购和出入库记录等方式,对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废气无组织管控措施,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等内容进行判定。 对于现场建设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不一致的情形,可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和验收后分别进行判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等文件要求进行判定;对于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7 问题清单及整改要求 7.1 问题清单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应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问题进行汇总,形成问题清单详述,并列明相关问题清单的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监测技术指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地方管理要求等。 7.2 问题处置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依法依规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