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60335-2-3,第 5 版,2009 年 6 月 12 日- UL 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标准,第 2 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本涉及电熨斗和蒸汽熨斗的安全性,包括那些带有一个容量不超过 5 升的单独储水器或锅炉,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其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
不用于正常家用,但可能对家庭造成危险的器具公共场所,例如供非人士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使用的器具,均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本标准处理了所有在家中和周围的人都会遇到的器具所带来的常见危害。但是,一般而言,它不考虑以下
人员(包括儿童):
• 身体、感官或精神能力;或
• 缺乏经验和知识
,使他们无法在没有监督或指导的情况下安全使用设备;
– 孩子们在玩电器。
注 101 提请注意以下事实
- 对于打算用于车辆或船上或飞机上的设备,可能需要额外的要求;
– 在许多国家,国家卫生当局、负责保护劳工的国家当局和类似当局规定了附加要求。
– 压力容器的附加要求可由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的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注 102 本标准不适用于
熨烫机(IEC 60335-2-44);
– 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器具;
– 打算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设备,例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环境(灰尘、蒸汽或气体)。
1DV.2 D2第 2 部分第 1 条第 2 段的修改:
这些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250 V 或以下的电熨斗和充电式熨斗。这些熨斗旨在按照美国国家电气规范 ANSI/NFPA 70使用。
1DV.3 D2 在第 2 部分的注释 101 中添加以下内容:
– 适用于预期在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的附加要求,如国家电气规范 ANSI/NFPA 70 未包含在标准中。
– 熨烫机、熨烫机或其他服装整理器具标准 UL 141 涵盖的衣物整理器具。
不带括号的数值为要求。括号中的值是解释性或近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