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审查合格的,发布公告,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式样由我部统一印制。
(一)证书编号。兽药GMP证书编号形式为"(XXXX)兽药GMP证字XXXXX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兽药GMP证字+编号(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2位数字+办理顺序号3位数字)。《兽药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形式为"(XXXX)兽药生产证字XXXXX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兽药生产证字+编号(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2位数字+企业顺序号3位数字)。省份序号详见附件。
(二)证书发放。《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原则为:一家兽药生产企业原则上持有一张《兽药GMP证书》和一张《兽药生产许可证》;对同时具有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化学药品(中药)生产线的,核发一张《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分别核发兽用生物制品、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兽药GMP证书》。
兽药生产企业仅申请部分复验、扩建、新增生产线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兽药GMP证书》时,应将"检查验收范围"并入企业已取得的最早核发的其他生产线《兽药GMP证书》并予以换证,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三)生产线命名。《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与《兽药GMP证书》验收范围表述一致。属已有生产线的,按照已有生产线命名编写;属新生产线的,其命名应报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