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60335-2-89,第 2 版,2021 年 10 月 27 日- UL 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标准 - 安全 - 第 2-89 部分:带有集成或远程制冷剂装置的商用制冷设备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或电动机-压缩机
IEC 60335 的这一部分规定了电动商用制冷设备和制冰机的安全要求,这些设备具有集成的电动机-压缩机或以两个单元提供以按照说明组装为单个设备(分体式系统) .
注 101 本标准范围内的器具示例有
——冷藏展示柜和储藏柜;
– 冷藏手推车柜;
– 服务柜台和自助服务柜台;
– 急速冷却器和急速冷冻机;
– 商业制冰机。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本标准涉及由这些类型的器具带来的常见危害,包括使用易燃制冷剂的器具和使用 R-744 制冷剂的器具。
本不适用于易燃制冷剂质量超过 22.110 规定限值的器具或使用根据 ISO 817 毒性分类为 B 的制冷剂的器具。
它不包括制冷的构造和操作的那些特征。在 ISO 标准中处理的电器。
注 102 提请注意以下事实:
– 对于打算用于车辆或船舶或飞机上的设备,可能需要额外的要求;
– 在许多国家,国家卫生当局、负责保护劳工的国家当局、国家供水当局和类似当局规定了额外的要求。
注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
:在跨临界制冷系统中使用易燃制冷剂的器具;
– 家用制冷器具(IEC 60335-2-24);
– 在任何制冷回路中,易燃制冷剂的制冷剂装料量超过 150 克的分体式系统;
– 工业制冷系统;
– 电动压缩机(IEC 60335-2-34);
– 商用配药设备和自动售货机(IEC 60335-2-75);
– 商用冰淇淋器具;
– 低温房间;
– 带有远程电机压缩机的多个冷藏室。
UL/CSA 60335 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具有集成压缩机的电动商用制冷设备的安全要求,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分体式系统)以两个或多个单元提供的制冷设备组装为单个设备,以及用于安装在现场安装系统中的部分装置符合:
– CSA C22.1,加拿大电气规范(CE 规范)第 I 部分,加拿大;
– NFPA 70,美国国家电气规范 (NEC)。
– 用于燃料分配设施的商用冰箱和冰柜(附件 101.DVD);
– 工厂组装的步入式冷却器/冰柜(附件 101.DVE);
– 制冷装置(附件 101.DVF);
– 部分单位(附件 101.DVG);
– 分配单元(附件 101.DVH);
– 额定电压高达 15 000V 的商用制冷产品(附件 101.DVR);
– 斯特林制冷系统;和
– 实验室冰箱和冰柜(美国)。
本标准不考虑 ISO 817 或 ANSI/ASHRAE 34 定义的制冷剂安全组以外的制冷剂,如下所示:
a) A1;
b) B1 [用于安装在按照 ANSI/ASHRAE 15(美国)或 CSA B52(加拿大)定义的机房内,或仅用于室外的电器];
c) A2L、A2 和 A3,制冷剂 。
本第 2 部分中对 ISO 817 的所有引用也适用于 ANSI/ASHRAE 34。ANSI/ASHRAE 34 应优先于 ISO 817。
注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跨
临界制冷系统中使用易燃制冷剂的器具;
– 自动售货机(IEC 60335-2-75);
– 冰淇淋器具(IEC 60335-2-118);
– 实验室冰箱和冰柜(加拿大。在加拿大,实验室冰箱和冰柜的适用标准是 CSA C22.2 No. 610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