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具体保护哪些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通常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贴近日常生活,然而在判断某些相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时,普通消费者常常难以辨别,而相关人员却能轻易分辨出来。这可能导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从相关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得不公平。因此,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外观设计、图案外观设计、形图结合外观设计、形色结合外观设计、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和形图色结合外观设计。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种,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这三个要素中,形状和图案是基础,而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和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构成中国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因此,色彩保护在此方面具有从属性。
基于以上认识,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判断。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首先应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需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的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需再进行色彩的比对;只有在图案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且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的设计时,才需要对色彩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判断。如果色彩不相同或相似,则外观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而如果色彩相同或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在这三个要素中,形状是主要的,因此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形状的对比为主。例如,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的,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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