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要求2023年5月执行

私募新规要求2023年5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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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事项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如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何时完成报送?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

 

2. 对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章要求?若申请机构工商实现了三证合一,应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如何填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何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码?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由对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可在系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中均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并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3.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事项如有变更,上传什么材料?对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签章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将章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提交,或提交*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4. 什么情况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对“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的签章要求?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

*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

*近三年被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5. 对“商业计划书”的材料要求?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商业计划书应当清晰合理、具有可行性,与申请机构的业务方向、发展规划、人员配备等相匹配。

商业计划书应当对未来发展方向和运作规划做出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核心团队情况、资金募集计划、投资方向、投资计划等内容,不得套用模板。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6. 基金从业人员一定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吗?

答: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管理和业务培训。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7. 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

答:后续职业培训的形式分为面授及直播培训、远程培训,协会每年一季度在协会网站发布当年度培训计划。

(1)面授及直播培训:针对行业*新相关法规、配套规则发布,根据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反映的培训需求组织面授及直播培训。每次培训的举办时间、地点及培训简介等以培训通知的形式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

(2)远程培训:为便利从业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协会建设有基金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http://peixun.amac.org.cn),构建了涵盖七大模块和十二个专题的课程体系。

从业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直播及远程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普通会员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以及协会特别会员的地方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

 

8.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具体而言:

(1)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情形:1)*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2)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3)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3)诚信要求。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4)工作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5)投资管理业绩要求。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6)不得**。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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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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