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制度的一些特点
专利异议制度
2015年4月1日,日本发明专利(特许法)引入了新的异议制度。类似于我国的商标异议制度,这个“专利异议申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不应该被授权的专利获得授权。实施过程简单地说,一旦发明专利被授权,在授权公报公开后的6个月内,任何人都有权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存在扩大先愿(即日本式抵触申请)、说明书描述不明确、不能实施、修改超范围、翻译文与原文不一致(例如PCT国际申请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在翻译文中被记载)以及妨碍社会公德(特许法第32条)等。特许厅接到异议申请后,将会组织由3至5人组成的合议组对该专利的授权是否适当进行审理。
如果权利人对该异议提出修改请求并得到合议组认可,合议组审 判 长还需要将该决定书的副本下达给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意见陈述。如果在专利异议的审理中,合议组确认被授权专利无效或部分无效,则被认定无效的专利或部分专利被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权利人可以通过向东京高 级法院、知识产权高 级法院等,以特许厅长官为被告的机构提起诉讼,以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
有了这项制度的支持,再加上“提公众意见”和“无效宣告”,公众对于某专利/专利申请提出质疑的渠道增加到了3种。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在日本,实用新型的授权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为了防止某些申请人滥用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专利灌水”,防止“专利流氓”利用申请制度大量申请低价值实用新型专利,再通过诉讼谋求不当利益,日本特许厅设立了“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提示制度”。也就是说,实用新型权利人在维权时必须向疑似侵权人提供特许厅制作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虽然该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那些企图通过抢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具体投入使用、以此要挟相关企业的人的诉讼积极性。因为在采取行动之前,他们必须考虑是否能从日本特许厅获得这份评价书。
各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且在一定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根据需要选择保护类别,从而改变保护手段。例如,如果某项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创造性理由在实审过程中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将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的请求,以便将不满足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保护。实用新型申请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变更申请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放弃。但变更为发明的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还需通过实质审查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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