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是指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和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红筹架构又分为“大红筹架构”和“小红筹架构”两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国有企业。“大红筹架构”指境内公司在海外成立控股公司,把国内的经营主体变为境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境外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或完成上市的操作模式。
但由于国有企业牵动国民经济命脉,搭建红筹架构上市需要多部门的审批,所以在9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境外上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并不常见,所以现称红筹架构一般是指“小红筹架构”。而红筹架构在资本市场的种种演变下又逐渐发展出VIE架构,虽存在一定区别,但是红筹架构是以股权或资产收购,即股权控制模式;而VIE架构是境外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因此无需收购。
无论是红筹还是VIE架构,其目的都是绕过政策限制实现境外上市。由于境内限制外资投资部分中国产业,例如电信、网络和教育等,禁止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因此,一些境内企业如要到境外上市,首先需要成立一家境外企业,然后通过签订协议(VIE)或收购(红筹)的形式让境外企业控制境内企业,此时境内企业就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完成境外上市。
为什么要搭建红筹架构?
从当前市场来看,蕞直接的原因是:红筹结构实现了资本运作承载主体的变更,由于资本运作主体为境外主体,红筹结构具备了以下优势:
1. 内地证券市场IPO实施的是核准制,在中国内地上市的企业,拥有比较高的的条件和门槛限制,企业通过红筹架构搭建,使得中国权益企业实现境外间接上市,适用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享受门槛较低较简捷的上市程序,为企业融资开拓便捷通道。
2. 股本和资本运作方便,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可满足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要求,境外公司治理方式带来更灵活的员工激励、类别股等制度空间,也可享受一定的税务豁免。
3. 对部分行业外资准入的禁止/限制性规定,企业可利用VIE协议架构来进行回避。
4. 相较于客户主要在境外的企业而言,国外资本市场较为成熟,选择境外上市对提高企业国际声誉拥有帮助。
关于ODI与37号文对红筹架构的影响
(一)37号文
2005年11月1日-2014年7月3日,该阶段《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为红筹业务中的蕞关键的操作法规,为外汇登记的主要依据文件。
2014年7月14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了75号文,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成为红筹业务的关键操作法规依据,红筹全面进入37号文时代。
37号文与75号文的主要变化为:
1. 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范畴
2. 扩大了“返程投资方式”的界定范围
3. 减少了登记主体的范围
4. 明确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
5. 理顺了境内企业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关系6. 允许进行外汇补登记
(二)ODI通道改变传统红筹结构
自2009年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逐步放开企业境外投资(ODI)以来,众多中国企业通过ODI通道实现对外投资。
红筹结构中也出现越来越多通过ODI方式落地境外的中资股东,ODI架构的搭建不仅便于境外融资和资本运作,还方便未来的投资退出,而更多的是基于税务方面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