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是指通过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者非合同的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经营活动。旅行社是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旅行社按其经营方式可分为:招徕、组织、接待三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旅游人员、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以及保险等所需资金。
一、申请帮办电话请自咨询: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人员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低服务标准的业务需要。
5、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生效的日期不得晚于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
6、旅行社在注册登记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不得是在出租(借)他人经营场地。
7、旅行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旅行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注册证明》,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2)公司章程;(3)经营场所证明。
2、旅行社经理的任职文件:(1)旅行社经理的任职文件;(2)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文件;
3、旅行社经理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1)导游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2)导游资格证书。
4、旅行社经理的业务经历证明:(1)旅行社经理从事业务活动年限的证明;(2)旅行社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5、旅行社经理的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并要求提供联系电话。
6、验资报告或验资账户。
7、申请人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1.在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3)旅行社质保体系文件。
(4)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设施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
(5)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其性质的说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旅行社责任保险证明。
(8)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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