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产地证第一栏:应填写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中智产地证第二栏:在已知的情况下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签证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相同(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中智产地证第三栏:应填写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中智产地证第四栏:应据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交通工具的编号、装货
口岸和到货口岸。
中智产地证第五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
中智产地证第六栏:如有要求可以填写顾客顺序号、信用证号等。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开出的,应在此栏标注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中智产地证第七栏:应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 20 项
中智产地证第八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中智产地证第九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对每种货物提供详细的货物描述,以便于查验的海关关员可以识别。货物描述应与发票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货物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中智产地证第十栏:应对应第九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中智产地证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1) 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产品 填“P”
(2) 符合基本标准,即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40%的产品填“RVC”
(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填 “PSR”
中智产地证第十二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使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来确定反映量。
中智产地证第十三栏:应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
中智产地证第十四栏: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且应该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中智产地证第十五栏: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制、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