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在满足“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条件下,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的贮存
1.设置标识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分类贮存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贮存时间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