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5、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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