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如许可证载明的法人、地址等内容无变更的,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办理登记备案,如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已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受理条件:
1、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
2、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4、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业和创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快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业务的,执行有关劳务的规定。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2、职业介绍、职业和创业开业指引;
3、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4、对业困难人员实施业援助;
5、办理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办理高等、中等职业、技工毕业生接收手续;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8、县级以上确定的其他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好全部纸质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申请,且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如不符合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审核,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并告知原因。
4、核发证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