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予以批准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条件:
(1)设置申请人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正在服刑的个人;不属于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不属于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属于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在城市、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诊所的诊疗科目应与设置人执业范围一致。设置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已取得执业医师级别《医师资格证书》,并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医师级别的《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同一执业范围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3)(3)在城市、乡镇和村设置护理站的,设置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已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两年以上。
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同时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登记是不予批准的: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5.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6.涉境外资本举办的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不到位的。
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一定要考察经营地是否符合各方面的基本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都是不予批准的,希望取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朋友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章制度,好好为百姓服务。